
公告日期:2020-04-13
证券代码:870721 证券简称:安泰保险 主办券商:长城证券
天津安泰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13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天津安泰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天津安泰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做好信
息披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安泰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份报价转让价格可能产生重
大影响的信息。本管理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监管部门备案。本管理制度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其
中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向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第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经董事长或其授权的董事签字确认。若有虚假
陈述,董事长或授权签字的董事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第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
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二章 挂牌报价转让前的信息披露
第八条 挂牌报价转让前,公司应披露股份公开转让说明书。
股份公开转让说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公司股权结构;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四)最近两年及一期的主要的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五)中介机构;
(六)公司业务和技术情况;
(七)公司治理情况;
(八)公司财务信息;
(九)有关声明;
(十)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附件。
第九条 公司应在披露股份公开转让说明书的同时披露主办券商的推荐工作
报告及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三章 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以披露季
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本管理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
告。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最近一年的股本变动情况;
(四)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五)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六)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1、结合……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