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13
证券代码:870721 证券简称:安泰保险 主办券商:长城证券
天津安泰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细则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13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天津安泰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总经理职责权限,规范经营管理者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天津安泰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天津安泰保险代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总经理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公
司总经理。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 总经理的任期在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总经理主持公司
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决议。
第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高级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七条 总经理做出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
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决策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
和勤勉的义务。
第九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
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总经理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第三章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公司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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