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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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大智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辅导工作备案报告(第九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按照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我司”)制定
并向贵局备案的《宁波大智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辅导计划及实施方案》的安排,光大证券结合宁波大智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大智科技”、“发行人”或“公司”)的实际情况开展辅导工作,辅导工
作取得了预期的效果。
光大证券于2021年4月2日与大智科技签订了《宁波大智机械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辅导协议》(以下简
称“《辅导协议》”)。公司辅导备案日为2021年4月9日。2021年7月8日,
光大证券向贵局提交了第一期中期辅导备案。2021年10月20日,光大证券向贵局
提交了第二期中期辅导备案。2022年1月12日,光大证券向贵局提交了第三期中
期辅导备案。2022年4月8日,光大证券向贵局提交了第四期中期辅导备案。2022
年7月7日,光大证券向贵局提交了第五期中期辅导备案。2022年10月11日,光
大证券向贵局提交了第六期中期辅导备案。2023年1月6日,光大证券向贵局提交
了第七期中期辅导备案。2023年4月10日,光大证券向贵局提交了第八期中期辅
导备案。
一、辅导目标
本次辅导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促进大智科技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形成独立运营
和持续发展的能力;督促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全面理解发行上市有关
法律法规、证券市场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的要求;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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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意识;具备进入证券市场的基本条件。同时促进本公司及参与辅导工作的其他
中介机构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二、本阶段所做的主要辅导工作
(一)本阶段辅导工作概括
根据我司与大智科技签订的《辅导协议》和《辅导计划及实施方案》,结合大
智科技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准备工作的实际进展情况,我司于
2023年4月至2023年6月期间,对大智科技的辅导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我司会同律师事务所就大智科技的独立性进行了持续核查,并调查和评估了公
司各规章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情况,协助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业务制度、部门管
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公司治理制度等,并推动其有效运作。同时,我司会同律
师事务所对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情况开展调查。
我司对辅导对象就近期证监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进行
了交流和学习,对创业板首发要求、内部控制制度和公司管理制度等内容进行了讲
解,并就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问题进行了现场答疑。
大智科技自开始辅导以来,严格履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不断完善。
(二)承担本期辅导工作的辅导机构及辅导工作小组的组成及辅导人员情况
1、辅导机构及辅导人员情况
辅导期内,大智科技的辅导机构为光大证券。在本阶段辅导期间,为更好地履
行辅导职责,本次增加王学飞为辅导小组成员,新增辅导人员的简历如下:
王学飞:光大证券投资银行总部浙江业务部资深经理,会计硕士,保荐代表人,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多年。先后就职于中汇会计师
事务所、华福证券、光大证券投资银行部,作为主要项目组成员完成迅安科技
(834950)北交所上市和野马电池(605378)、源飞宠物(001222)等IPO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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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人员变更后,光大证券本期辅导工作小组成员包括丁筱云、马涛、黄永华、
胡宇翔、丁鹏、王学飞。上述辅导人员具备金融、法律、会计等方面必备的专业知
识和技能,不存在同时担任四家以上企业辅导工作的情形。
2、其他中介机构及变动情况
本辅导期内,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的相
关辅导人员也参与了对辅导对象的辅导工作。
(三)接受辅导的人员
在本阶段的辅导中,大智科技接受辅导的人员包括: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辅导人员的范围
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辅导计划的执行情况
在本阶段辅导中,我司根据《辅导协议》和《辅导计划及实施方案》确定的辅
导内容、辅导方式、辅导步骤对大智科技及辅导对象有序地实施辅导,辅导计划和
辅导实施方案的落实和执行情况良好,取得了较好的辅导效果。本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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