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8-24
公告编号:2023-034
证券代码:870724 证券简称:诚昊启元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内蒙古诚昊启元集团股份公司
子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内蒙古驰骏供应链管
挂牌公司子公司 挂牌公司子公司
理有限公司
执行法院: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22)粤 7101 民初 425 号
立案时间:2023 年 4 月 10 日
案号:(2023)粤 7101 执 244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信息发布日期:2023 年 8 月 8 日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山东省启恒速迅商贸
挂牌公司子公司 挂牌公司子公司
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3-034
执行法院: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22)粤 0391 民初 2536 号
立案时间:2023 年 4 月 11 日
案号:(2023)粤 0391 执 1986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规避执行
信息来源: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信息发布日期:2023 年 5 月 25 日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关于内蒙古驰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顺丰多式联运有限公司支付运费 1835678.7元及违约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的 4 倍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其中 658504.04 元自 2021 年 11 月 3 日起算,
1177174.66 元自 2021 年 12 月 15 日起算);驳回原告顺丰多式联运有限公司的其
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11094.51 元,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16094.52 元,由被告内蒙古
驰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16022.97 元,原告顺丰多式联运有限公司负担71.54 元。原告同意被告负担的诉讼费 16022.97 元由被告履行判决时一并向原告径付,本院无需退还。
2、关于山东省启恒速迅商贸有限公司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顺丰多式联运有限公司支付运费人民币
342185.77 元及违约金(以 342185.77 元为基数,按照 4 倍 LPR 的利率标准计算,
从 2021 年 11 月 12 日起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加倍债务利息(以 342185.77 元为基数,从调解
书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次日(2022 年 9 月 16 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 2023
年 3 月 13 日为 10718.97 元);
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公告编号:2023-034
一至二项暂合计 419562.53 元。
(三)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二、对公司影响
子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不会对其日常经营、财务状况影响产生 较大影响。
本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主体不含挂牌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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