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11-03
公告编号:2023-037
证券代码:870724 证券简称:诚昊启元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内蒙古诚昊启元集团股份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5 月 9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3 月 3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控股子公司内蒙古驰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已收到广东省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2 月 17 日出具的(2022)粤 0391 民初 3085
号《民事判决书》、2023 年 10 月 7 日出具的(2023)粤 0391 执 3945 号《执行
通知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顺丰多式联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卫东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内蒙古驰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3-037
法定代表人:张旭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控股子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0 年 11 月 23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公路整车运输协议》(协议编号:
90202011170442),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整车公路运输服务,并根据被告要求将货物从被告指定的地点提货运至被告指定的目的地交至被告指定收货人。合同有
效期自 2020 年 11 月 29 日至 2021 年 11 月 18 日。协议第六条约定,结算方式为
月结,原告于每月 20 日向被告出具当月(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的《运输对
账明细表》《过磅单》,被告在收到费用清单后进行核对,超过 5 日未回复默认无异议。原告向被告开具税率为 9%的运输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需在收到原告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后 50 日内支付全额运费至原告指定账户,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被告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原告支付相关费用,被告除应付原告欠付的资金外,还应按欠付金额的 0.5‰/日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公路运输服务费 8258371.86 元;
2.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516220.22 元(违约金暂计至 2022 年 3 月
15 日,其余违约金计算至被告支付完毕全部款项之日止 );以上暂合计为8774592.08 元;
3. 判令本案所有诉讼费和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根据 2022 年 12 月 17 日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2)粤 0391
民初 308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内蒙古驰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顺丰多式联运有限公司支付公路运输服务费 8258371.86 元及违约金(以
4259002.86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10 月 19 日起算,以 3436582.77 元为基数自 2021
公告编号:2023-037
年 12 月 1 日起算,以 562786.23 元为基数自 2021 年 12 月 18 日起算,按照年利
率 8%的标准,均计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顺丰多式联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73222 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73222 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 73222 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予以强制执行。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的保全费随上述款项径付原告。
(二)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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