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7-03
证券代码:870725 证券简称:德普电气 主办券商:长江承销保荐
湖北德普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12 月 21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10 月 15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3 年 6 月 28 日,公司股东陈畅、刘士杰、王国安作为被执行人与申请人
湖北省宏睿智能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案全部义务。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湖北省宏睿智能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理人:湖北宏泰天睿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申请人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刘士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4、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王国安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股东。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7 年 12 月湖北省宏睿智能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参
与公司定向发行时,除与公司及陈畅、刘士杰签订《湖北德普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以下 简称“《增资扩股协议》”)之外,还私下与公司及陈畅、刘士杰、王国安签订《湖北德普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增资扩股协议》约定湖北省宏睿智能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公司投资 1000 万元,《补充协议》约定若德普电气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未能如期申报 IPO 材料或被上市公司并购,则宏睿合伙企
业有权要求陈畅、刘士杰、王国安对宏睿合伙企业持有的德普电气的股权进行回购,宏睿合伙企业有权选择按回购时的股份权益价值或投资额和资金占用费的合计数两种方式中的任一种方式回购。
因公司未能如期申报或未被并购,则湖北省宏睿智能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要求陈畅、刘士杰、王国安对湖北省宏睿智能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股权进行回购并支付资金占用费。此前,陈畅、刘士杰、王国安与湖北省宏睿智能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积极商讨解决方案未达成一致意见引起诉讼纠纷。
2021年 12 月 27 日已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陈畅、被告刘士杰、被告王国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湖北省宏睿智能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返还股权投资
二、被告陈畅、被告刘士杰、被告王国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湖北省宏睿智能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计算:以股权投资款 1000 万元为基数,
按照年利率 10%的标准,从 2017 年 12 月 6 日计算至全部股权投资款返还完毕
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湖北省宏睿智能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湖北德普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针对此案件湖北德普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了反诉,陈畅、刘士杰、王国安
提出了上诉,与 2022 年 7 月 1 日做出判决与裁定结果如下:
1、本案本诉的二审过程中,因为陈畅、刘士杰、王国安提起上诉后,未足额预交上诉费,亦未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判定如下:本案按陈畅、刘士杰、王国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本案反诉部分,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13,732元,由上诉人湖北德普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以上进展情况分别于 2021 年 3 月 2 日、2021 年 3 月 10 日、2021 年 8
月 20 日、2022 年 1 月 7 日、2022 年 7 月 8 日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
定披露平台 www.neeq.com.cn 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告:《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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