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0-11-23 19:14:23 股吧网页版
江河股份: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瑞智云联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收购湖南江河机电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11-23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

北京瑞智云联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收购湖南江河机电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中国 杭州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新业路 228 号来福士广场 T2 写字楼 11-12F

电话:0571-81965656 传真:0571-81965656-8888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

北京瑞智云联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收购湖南江河机电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北京瑞智云联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瑞智云联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为北京瑞智云联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收购湖南江河机电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次收购”)提供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并担任北京瑞智云联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专项法律顾问。

就本次收购相关事宜,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第 5 号》及中国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于
2020 年 10 月 12 日出具《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瑞智云联科技
服务有限公司收购湖南江河机电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江河股份股票定向发行申请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称“反馈意见”)的有关要求,本所律师特对该反馈意见中需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一部分 声明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收购人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须与原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原法律意见书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申请材料显示,发行对象北京瑞智云联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
智云联”)是专为本次收购而设立的公司。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瑞智云联
总资产为 273,146.65 元,资产负债规模较小,且 2019 年度未产生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请挂牌公司、收购人结合瑞智云联的资产负债表日后的业务开展情况,补充披露瑞智云联是否为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持股平台。

请主办券商、挂牌公司律师、收购人律师核查,说明核查方法并补充发表意见。

回复:

(1)核查方法

本所律师查阅瑞智云联工商资料、瑞智云联及相关人员出具的相关说明及声明承诺、审计报告和已签属的业务合同;同时,本所律师、挂牌公司、主办券商
及挂牌公司律师于 2020 年 11 月 17 日对瑞智云联实际控制人于佰斌进行了电话
访谈,了解瑞智云联运营情况,包括公司人员设置情况、前期业务开展情况以及未来业务发展规划等事项,并形成了书面的《访谈记录》。

(2)核查过程

通过核查,本所律师了解到,瑞智云联的主营业务是为客户提供移动互联网领域信息技术解决方案、网络信息化建设及技术开发和咨询服务,瑞智云联为开展业务设置了业务经理、技术总监、项目部经理、行政管理等岗位并配备了多名具有相应专业背景的人员。瑞智云联前期主要在长沙、四川、新疆等地拓展市场,通过不断积累业务资源,目前已签署网络信息化建设及技术开发、咨询等业务合作协议,协议签订情况如下:



合同名称 委托方 受托方 主要内容 合同金额 履行情况


技术开发(委 新疆科美恒 集团化管理工作

1 托)合同 业信息技术 瑞智云联 控制系统项目技 80 万元 正在履行
有限公司 术服务

超融合网络管 长沙网智科 超融合网络管理

2 理云平台项目 技有限公司 瑞智云联 云平台项目建设 15 万元 正在履行
外包合同

瑞智云联成立时间较短,目前仍处于市场开发拓展阶段,公司整体资产规模与经营活动现金流较小,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活动。未来,瑞智……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