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5-07
上海浦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 佳锐信息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 海浦银律师事务所
SHANGHAIPUREWINLAWFIRM
上海市静安区永和路118弄 30号
二零二一年 五 月
夕上 海浦银律师事务所
丿磊、SHANGHAPLIHEWLAW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浦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佳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 海佳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银律师事务所 (以下称 “本所" )接受上海佳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以下称 “公司" )的委托 ,指派本所朱紫林律师 、史丽平律师 (以下称
“本所律师 " )出席公司于 2021年 5 月 6 日召开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
下称 “本次股东大会 " ),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 《公
司法》" )、 《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全 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 《上海佳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 简称 “ 《公司章程》" )的
规定 ,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和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审议事项 以及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并 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公司所提供 《公司章程》、 《上海佳锐信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上海佳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会议材料进行核查和验证 ,并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公司己提供本所律师为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需的材
料,所提供原始材料 、副本 、复 印件及 口头陈述真实、准确且完整 。有关副本、
复印件等材料均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 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 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审 议事项及会议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是否符合 《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 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 对
、· 上 海浦银律师事务所
SI LANCKAI LAW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会议审议 的议案 内容 及这 些议案所 表述的事实或数据 的真实性及准确性 发表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 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
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法定文件,随 同其他文件一并提交审核公
,本 所律师依法对 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职 业道德与勤勉尽责精神,对 公
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并参加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表决等情况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关 于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
(一)本 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召集。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通知 己于 2021 年 4 月 15 日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指定的信息披露平 台 CD 予 以公告,公告载 明了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时间、地点 、有权 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登记时间、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事项,明示 了股东亲 自或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的权利 。所有 审议事项 己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中列 明。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 2021年 5 月 6 日
上午 14:00 在上海市杨浦区国权北路 1688 号 A5 座 13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 ,由
公司董事长杨雪松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 审议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 所律师 认 为,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 规定。
、本 次股东大会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 )根 据现场会议登记资料,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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