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3
证券代码:870740 证券简称:佳锐科技 主办券商:上海证券
上海佳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 公众公司监督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治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无。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经济效益为
中心,科技进步为动力,依托现代管理,为
客户真正创造价值,为股东带来投资增值,
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发展空间和提供优厚的福
利待遇,实现与社会效益的和谐共赢。
第十六条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 删除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的活动。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
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大会决 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 司股份,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 当在 1 年内转让给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职工。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股东不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公
开转让股票的,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
股份,不得采取公开方式 向社会公众转让股
份。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后,应当及时告知公
司,同时配合公司 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
过户。公司股东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公开转让股票的,应当遵守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交易规
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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