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3
证券代码:870740 证券简称:佳锐科技 主办券商:上海证券
上海佳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
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0 票,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佳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佳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
联交易行为,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维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佳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遵守。
第三条 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
方通过关联交易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因与公司或与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有关监管机构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导致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所列主体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因与公司或者与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六)有关监管机构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
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八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
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九条 仅与公司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公司的关联方:
(一)与公司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二)与公司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三)与公司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四)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
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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