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4
证券代码:870751 证券简称:中建南方 主办券商:华林证券
深圳市中建南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市中建南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并披露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深圳市中建南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中建南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各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理性,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
(四)与关联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
避表决;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本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六)关联交易的审议、决策程序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本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 本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机构、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本公司的关联机构: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六条所列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参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五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机构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参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本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本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做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
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八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形成的相互关系,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九条 公司应参照有关法律法规、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本制度,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条 本公司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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