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0-04-24 18:13:00 股吧网页版
中建南方: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24


证券代码:870751 证券简称:中建南方 主办券商:华林证券
深圳市中建南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市中建南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并披露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深圳市中建南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中建南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提高资金运作效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以现金、实物资产和
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进行设立、并购企业(具体包括新设、参股、并购、重组、股权置换、股份增持或减持等)、股权投资、委托管理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中的公司资产,是指本公司拥有及控制的、能够以货币计
量的并且能够产生效益的经济资源,包括由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等构成的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条 对外投资行为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二)符合公司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三)突出主营业务,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非主营业务投资符合公司产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营业务发展,并有利于实现公司产业链的上下游一体化;

(四)投资规模应当与公司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五)投资项目必须充分进行科学论证,符合本制度所规定的流程,项目的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平均水平。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机构及权限划分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作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
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一)股东大会的权限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条所述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董事会的权限

本条第(一)款范围以下的对外投资,由董事会批准,遵守《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对外投资事项。
(三)在保证公司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股东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将部分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授权予公司董事会,但该等授权不得违背相关监管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机构

第六条 董事会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
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是对外投资项目实施的第一责任人,具体对下列工作
负责:

(一)组织编制投资计划,组织对外投资的可行性分析和投资方案评估;
(二)组织编制大型投资项目的投资方案;

(三)组织和督促投资项目组和财务部门对投资进行管理和监督;

(五)签署投资合同或协议等法律文本。

第八条 公司成立对外投资项目组,主要职责为:

(一)项目……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