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13
证券代码:870754 证券简称:羽实箫恩 主办券商:中银证券
北京羽实箫恩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2 日召开的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订<监事会议事规则>》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
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羽实箫恩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北京羽实箫恩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监事会依法有效地履行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羽实箫
恩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第三条 监事、监事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
使职权,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当予以配
合,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公司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预或干扰监事
和监事会正常行使职权。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
起未逾 2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
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
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 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
司监事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 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
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
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
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
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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