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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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森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森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森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天津森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2026年 4 月 15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等议案。
2026 年 4 月 16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了
《天津森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
2026-009),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时间及登记方式等有关事项。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年 5月 7日 9:30在公司二楼 218会议室召开,会议由
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郭晓光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6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3,507.98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9.0442%。
2.出席或列席会议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3.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所公告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会无修改原有提案及提出新提案的情形,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就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逐一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经本所律师审查,现场会议推举了股东代表参与会议的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进行清点。股东会的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的统计结果,当场宣布股东会的决议均已通过。该程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2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2025 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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