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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06 18:12:01 股吧网页版
沃达尔: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能变更的重大风险提示性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06


证券代码:870768 证券简称:沃达尔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沃达尔(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能变更的重大风险提示性公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一)民事裁定的基本情况

根据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1)津 0103 执 2345 号与(2021)
津 0103 执 2403 号执行裁定书,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执行人张金德、天津市恒兴钢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作出
(2021)津 0103 民初 683 号、(2021)津 0103 民初 687 号民事调解
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24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被执行人张金德在沃达尔(天津)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
48.22%的股权,认缴出资额 2870 万元。

2、冻结期限为三年。自 2024 年 9 月 13 日至 2027 年 9 月 12
日。

(二)本次民事裁定的历史原因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 月 8 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大连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告天津桑瑞斯电梯部件有限公司、天津市恒兴钢业有限公司、张金德、张井红、天津华海德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9年 6 月 25 日,原告与被告天津桑瑞斯电梯部件有限公司签订《综合授信协议》(编号:DLQ 津 201906250006),约定授信额度为 1 亿元人
民币,授信期限自 2019 年 6 月 25 日起至 2020 年 6 月 20 日止。2019
年 6 月 25 日,原告与被告天津市恒兴钢业有限公司,被告张金德、
张 井 红 分 别 签 订 编 号 为 DLQ 津 201906250006B01 、 DLQ 津
20190620006B03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三被告为桑瑞斯公司在
2019 年 6 月 25 日至 2020 年 12 月 20 日期间,人民币 1.1 亿元的最
高限额内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逾期利息、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等。

2019 年 6 月 25 日,原告与被告天津华海德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签订编号为 DLQ 津 201906250006B02 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华海公司以其坐落于天津市静海物流商贸园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为桑
瑞斯公司自 2019 年 6 月 25 日至 2020 年 12 月 20 日期间的债务承担

最高额抵押担保责任,担保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1 亿元。2019 年 6 月
27 日,原告与被告华海公司在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担保债权数额为人民币 1 亿元。

2019 年 7 月 8 日,原告与被告桑瑞斯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
合同》(编号:DLL 津 201907080020),约定被告桑瑞斯公司向原告借
款 700 万元,用于偿还合同编号为 DLY 津 2018007050022 项下的贷
款,有限借款期限自 2019 年 7 月 8 日至 2020 年 7 月 7 日,借款利率
按每笔贷款发放日有效的中国人民银行 12 个月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5%计算,即4.35%*(1+35%)=5.8725%,贷款发放当日起息,按月计息,到期一次性还本。逾期不偿还本金的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 50%。被告恒兴钢业公司、张金德、张井红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华海公司以其名下位于天津市静海区商贸物流园建设用地使用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

2019 年 7 月 8 日,原告向被告桑瑞斯公司发放贷款 700 万元、
履行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放款义务。借款期限内,被告桑
瑞斯公司仅支付了 361974.41 元利息,也未按合同约定于 2020 年 7
月 7 日返还原告本金,截至 2020 年 12 月 20 日,被告欠付借款本金
700 万元、利息 54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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