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5-06
公告编号:2021-021
证券代码:870773 证券简称:鹏海制药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石家庄鹏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副董事长、财务负责
人兼法定代表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被出具限制消费令
的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石家庄鹏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否
公司任职:其他
执行法院: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20)冀 1121 民初 1386 号
立案时间:2021 年 3 月 1 日
案号:(2021)冀 1121 执 192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枣强县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信息来源:执行信息公开网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赵国庆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
公司任职:副董事长及财务负责人
公告编号:2021-021
执行法院:行唐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20)冀 0125 民初 2027 号
立案时间:2020 年 9 月 9 日
案号:(2020)冀 0125 执 939 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行唐县人民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信息来源:执行信息公开网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石家庄鹏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省枣强县赵子谏康华印刷厂定作物价款 305140.71 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5878 元,因适用简易程序
减半收取计 2939 元,财产保全费 2070 元,共计 5009 元,由被告石家庄鹏海制
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赵国庆因行唐县人民法院案号为(2020)冀 0125 执 939 号案件而无正当理
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三)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二、对公司影响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副董事长、财务负责人兼法定代表人赵国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被出具限制消费令,对公司声誉造成不利影响。目前公司经营正常,预计不会对公司经营和财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保护构成重大影响。
三、解决进展及后续处理计划
公司一直积极与执行申请人协调处理相关事项,争取尽快履行给付义务,向法院申请撤销负面影响。
公告编号:2021-021
四、其他说明
1、根据枣强县人民法院执行的(2021)冀 1121 执 192 号石家庄鹏海制药股
份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原告河北省枣强县赵子谏康华印刷厂定作物价款 305140.71 元的义务,石家庄鹏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2、根据行唐县人民法院执行的(2020)冀 0125 执 939 号,本院于 2020 年
09月09 日立案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行唐县支行申请执行赵国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赵国庆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3、根据枣强县人民法院执行的(2021)冀 1121 执 192 号和行唐县人民法院
执行的(2020)冀 0125 执 1152 号,石家庄鹏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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