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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20 20:47:31 股吧网页版
鹏海制药: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20


公告编号:2020-016

证券代码:870773 证券简称:鹏海制药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石家庄鹏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7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石家庄鹏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石家庄鹏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 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法》”)及《石家庄鹏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董事会负责。法律、行政 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告编号:2020-016

(一)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不合适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第七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文件;

(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义务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

公告编号:2020-016

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

(十)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十一)《公司法》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并可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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