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0
证券代码:870773 证券简称:鹏海制药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石家庄鹏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7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石家庄鹏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石家庄鹏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议 事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进行,根据《公司法》等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规 定的职权。
第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监事会及其成员、公司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议 事过程中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或上市方案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下列担保事项:
1、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越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回购公司股份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按一年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银行贷款;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第(十四)项规定的交易金额,在下列事项中,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
(一)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按照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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