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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05 15:32:21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安徽华信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05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4〕70 号

关于对安徽华信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安徽华信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信科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凤经济开发区梅冲湖路 023 号。

杨善春,华信科技董事长、实际控制人。

经查明,华信科技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华信科技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杨善春于2020年11月与 6 家
合伙企业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杨善春向 6 家合伙企业转让不超过 800 万股,约占公司股本的 20%。同时,《股份转让
协议》还约定转让承诺事项、赎回条款等内容。上述《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以及具体内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和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华信科技未就该事项及时披露,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年 1 月 3 日发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杨善春作为公司董事长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华信科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杨善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和公平。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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