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8-05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4〕70 号
关于对安徽华信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安徽华信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信科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凤经济开发区梅冲湖路 023 号。
杨善春,华信科技董事长、实际控制人。
经查明,华信科技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华信科技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杨善春于2020年11月与 6 家
合伙企业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杨善春向 6 家合伙企业转让不超过 800 万股,约占公司股本的 20%。同时,《股份转让
协议》还约定转让承诺事项、赎回条款等内容。上述《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以及具体内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和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华信科技未就该事项及时披露,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年 1 月 3 日发布,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杨善春作为公司董事长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华信科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杨善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和公平。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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