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4
证券代码:870781 证券简称:亿林科技 主办券商:光大证券
宁波亿林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议案于 2025 年 11 月 13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宁波亿林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亿林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
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加强和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公司形象和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宁波亿林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即公司为扩大
生产经营规模或实施新产品战略,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投资新建全资企业、与
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以及购买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等投资形式。
第三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
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四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规合法性,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
“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有关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需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1、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
3、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4、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5、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二、除上述需经股东会批准的对外投资,其他对外投资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投资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四、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交易事项,依据其公司章程规定执
行,但子公司的章程授予该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行使的决策权限不得超过公司董事会的权限。公司在子公司股东会上的表决意向,须依据权限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指示。
第三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
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寻找、收集对外投资的信息和相关建议,对
拟投资的项目进行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投资风险及投资后对公司的影响等到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提出项目建议书。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和各下属公司可以提出书面的对外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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