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3-07-19 19:50:03 股吧网页版
振宁科技: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对异议股东权益保护措施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7-19


公告编号:2023-019

证券代码:870783 证券简称:振宁科技 主办券商:江海证券

黑龙江振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对异议股东权益保护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基本情况

黑龙江振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的自身经营 情况和发展规划,拟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

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7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 止挂牌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拟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终止挂牌对异议股东权益保护措施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二、 对异议股东权益的保护措施
(一) 主要内容

为充分保护可能存在的异议股东(为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且未出席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或已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但未对终止挂牌议案投有效赞成票的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承诺其本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对异议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进行回购, 回购价格原则上不低于异议股东取得该股份时的成本价(其中成本价格不含交 易手续费、资金成本等,并需进行除权除息处理)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两者孰高为准,具体价格最终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承诺内容如下:
为保护全体股东的利益,本人或本人指定的第三方将对异议股东所持公司

公告编号:2023-019

股份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回购:

回购对象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

(2)未出席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或已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但未对终
止挂牌议案投有效赞成票的股东;

(3)在回购有效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交股份回购申请,要求公 司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回购其所持股份的股东;

(4)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

(5)不存在因公司股票终止挂牌或股票回购事宜与公司、股东发生诉讼、 仲裁、执行等情形;

(6)异议股东所持股票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等限制自由交易的情形。(二) 回购义务人

□挂牌公司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其他

(三) 回购对象

为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且未参加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或参加股东大会但未对终止挂牌事项投有效赞成票的股东。
(四) 回购数量

以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其持有的股份数量为准。
(五) 回购价格

回购价格原则上不低于异议股东取得该股份时的成本价(其中成本价格不 含交易手续费、资金成本等,并需进行除权除息处理)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两者孰高为准,具体价格最终由双方协商确定。
(六) 申请回购的方式

公告编号:2023-019

1、回购期限:自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之日起 的 30 日内,为提交本次回购申请的有效期限。

2、异议股东须在此期限内将书面收购申请材料亲自交付或寄送下述联系 地址,并同时将回购申请材料的扫描件发送至下述电子邮箱。(邮件及纸质材 料,以二者孰早被公司签收为准)

3、回购申请材料包括:经股东盖章/签字的异议股东回购申请书原件、异 议股东身份证明材料(自然人股东提供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股东需提供加 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异议股东交易公司股票历次交易的完整流水单或 能够有效证明其取得公司股票的价格的证明材料(加盖证券营业部公章)、异 议股东的有效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

4、如异议股东未能在有效期限内或……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