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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05-17 17:16:16 股吧网页版
恒亮股份: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05-17


浙江郑建国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江山恒亮蜂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浙江省江山市虎山城东岳路315-1号二楼

电话: 0570-4110255 邮编: 324100

浙江郑建国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江山恒亮蜂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江山恒亮蜂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郑建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江山恒亮蜂产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江山恒亮蜂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1、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开的。公

司已于2019年4月2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http‥//www.neep. com. cn)上公告发布了《浙江江山恒亮蜂产品股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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