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8-20
皖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皖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6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会议资料后,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签订宿马园区(高铁新城)北部污水区域再生循环利用项目(EPC+O)相关合同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签订宿马园区(高铁新城)北部污水区域再生循环利用项目(EPC+O)相关合同,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签订宿马园区(高铁新城)北部污水区域再生循环利用项目(EPC+O)相关合同的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安徽利和水务有限公司与芯鑫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合作融资租赁业务申请由公司提供担保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利和水务有限公司与芯鑫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合作融资租赁业务,用于补充资金,申请由公司及宿州马鞍山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我们认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对公司此次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未收取公司任何费用,是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符合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4 年半年度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编制了2024 年半年度报告,能够真实地反映出公司 2024 年半年度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皖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张琛 林平 彭昌盛
2024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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