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12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皖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1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会议资料后,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签订市高新区新一代 N 型高效太阳能电池片项目废水站运维和市政配套管网建设运维项目设计采购施工运营总承包EPCO 合同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中标市高新区新一代 N 型高效太阳能电池片项目废水站运维和市政配套管网建设运维项目设计采购施工运营总承包,并签订合同,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对公司业绩将产生积极影响。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签订市高新区新一代 N 型高效太阳能电池片项目废水站运维和市政配套管网建设运维项目设计采购施工运营总承包 EPCO 合同的议案》时,决策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变更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全资子公司当涂县清荷水务有限公司与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合作融资租赁业务申请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当涂县清荷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涂清荷)与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恒信)合作融资租赁业务,用于补充资金,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全资子公司当涂县清荷水务有限公司与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合作融资租赁业务申请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时,决策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融资租赁业务暨关联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渭南清荷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渭南清荷)、当涂县清荷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涂清荷)向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银金租)申请合作融资租赁业务,用于补充公司资金,由公司提供担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融资租赁业务暨关联担保的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业务暨关联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拟向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淮河路支行(以下简称:徽商银行)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合作融资业务,用于补充公司资金需求。由宿州马鞍山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无偿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于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
综合授信业务暨关联担保的议案》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皖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张琛 林平 彭昌盛
2025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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