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6
公告编号:2025-025
证券代码:870801 证券简称:皖创环保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皖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8 月 2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7 月 29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平山县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 年 5 月 16 日,公司收到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判决书》
(2024 冀 0131 民初 2536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中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勇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供应商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皖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日南
公告编号:2025-025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以下内容来源于原告民事起诉状)
2023 年 9 月 1 日,原告同被告签订《敬业集团 145MW 超临界煤气发电
项目配套污水浓盐水升级改造工程项目设备及安装工程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关于“敬业集团 145MW 超临界煤气发电项目配套污水浓盐水升级改造工程项目设备安装工程采购”、“相关综合污水处理厂水质提升”工作,工程地点为石家庄市平山县南甸镇,工程价款共计 2037 万元。 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已完成全部工程项目设备安装等工作, 且相关工程设备采购等工作均已由被告验收签字确认。截至目前,根据合同工程价款结算标准约定被告仍有 11815694. 43 元工程款未向原告支付。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以下内容来源于原告民事起诉状)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欠付原告工程款 11815694. 43 元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履约保证金 500000 元。
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 1018500 元(计算方式:工程承包总价 5%) 。
上述金额共计:13334194. 43 元
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2025 年 5 月 16 日,公司收到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判决书》
(2024 冀 0131 民初 2536 号),做出以下判决:
(1)被告皖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 付原告中和环
境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 2707694.43 元及利息(以 2707694.43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4 月 1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2)驳回原告中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
公告编号:2025-025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
受理费 101805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106805 元, 由原告中和环境工程有限
公司负担 85444 元(已交纳),由被告 皖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21361 元,于
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目前未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本次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因原告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公司银行账户存在被冻结情形,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及时跟进并披露案件进展情况。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本次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尽量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
五、其他应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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