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9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多立恒(北京)能源技术股份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大成证字[2025]第 073 号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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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多立恒(北京)能源技术股份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25]第 073 号)
致:多立恒(北京)能源技术股份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多立恒(北京)能源技术股份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多立恒公司章程》”)、《多立恒(北京)能源技术股份公司股东会制度》(以下简称“《多立恒股东会制度》”),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多立恒(北京)能源技术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代码870802)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年度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年度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年度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年度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年度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年度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年度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24 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 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关于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 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关于预计 2025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 2025 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关于 2025 年度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关于续聘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终止股票定向发行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1共十三项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 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关于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 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关于预计 2025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 2025 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关于 2025 年度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关于续聘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终止股票定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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