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3-23
公告编号:2022-015
证券代码:870810 证券简称:昌顺烘焙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昌顺烘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2 月 19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2 月 9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苏易明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杨敏杰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周龙、张俊峰、江苏文航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无锡昌顺烘焙器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吴广林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邵鋆、江苏拓鸿律师事务所、陆俊、江苏闳远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昌顺烘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吴广林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邵鋆、江苏拓鸿律师事务所、陆俊、江苏宏远律师
公告编号:2022-015
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20 年 12 月 10 日,无锡昌顺烘焙器具有限公司向原告发送《中标通知书》,
原告中标无锡昌顺烘焙器具有限公司发包的无锡昌顺烘焙器具有限公司二期项目,中标价 5,218 万元,工期 300 日历天。后双方签订正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工程名称、承包范围、工期、工程价款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约定。
合同签订后,原告方陆续进行开挖土方,平整道路,搭建围挡等工作,2021年 4 月 30 日,无锡昌顺烘焙器具有限公司发出《工程开工令》,明确开工日期为5 月 1 日。后原告在辅房基础开挖过程中发现存在原有污水管道、高压电线管、
消防水管、自来水管等管线影响施工,分别于 5 月 4 日、5 月 11 日向无锡昌顺
烘焙器具有限公司发送工程联系单,告知其施工受阻情况,请无锡昌顺烘焙器具有限公司尽快给予车间二基础变更方案的施工图纸,5 月 20 日,无锡昌顺烘焙器具有限公司以厂房二基础设计变更为由要求中止施工。
至 2021 年 12 月份项目停工超过半年,原告向无锡昌顺烘焙器具有限公司邮
寄《工程联系单》,要求书面明确项目在 12 月份是否可以复工,另外就窝工等损失尽快协商解决方案,双方协商未果,为避免损失的扩大,原告诉至法院。
另原告认为昌顺烘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系无锡昌顺烘焙器具有限公司唯一股东,依照《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昌顺烘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不能证明无锡昌顺烘焙器具有限公司的财务与其自身财产相互独立,应当对无锡昌顺烘焙器具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人。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无锡昌顺烘焙器具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依法判令无锡昌顺烘焙器具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及利息(工程暂定 350 万元,以鉴定意见为准);
3、依法判令无锡昌顺烘焙器具有限公司立即赔偿原告停工产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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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7,207.8 元(暂计算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其中停工期间人员工资 2,088,708
元,机械设备租赁费 437,000 元,材料费损失 1,697,300 元,规费及其他费用损失 134,199.8 元);
4、依法判令无锡昌顺烘焙器具有限公司立即赔偿原告可得利益损失(待鉴定后确定);
5、依法判令无锡昌顺烘焙器具有限公司立即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 10 万元;
6、依法判令无锡昌顺烘焙器具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 397,800 元;7、请求判令原告对其所施工完成的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工程款 350 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8、请求判令昌顺烘焙科技(上海)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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