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0-24
证券代码:870810 证券简称:昌顺烘焙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昌顺烘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2 月 19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2 月 9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08 月 21 日作出(2022)苏 0205 民初
938 号《民事判决书》。无锡昌顺和本公司已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程 序,并已完成二审诉讼费用的缴纳。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 江苏易明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敏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无锡昌顺烘焙器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广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全资子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昌顺烘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广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0 年 12 月 19 日,无锡昌顺烘焙器具有限公司(“无锡昌顺”)与原告签
订正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锡昌顺将“无锡昌顺烘焙器具有限公司二期
项目”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包,签约合同价为 5218 万元。2021 年 4 月 30 日,无
锡昌顺烘焙器具有限公司发出《工程开工令》,明确开工日期为 5 月 1 日。后
原告在辅房基础开挖过程中发现存在原有污水管道、高压电线管、消防水管、
自来水管等管线影响施工,分别于 5 月 4 日、5 月 11 日向无锡昌顺发送工程
联系单,告知其施工受阻情况,请无锡昌顺尽快给予车间二基础变更方案的施 工图纸,5 月 20 日,无锡昌顺以厂房二基础设计变更为由要求中止施工。至 2021 年 12 月份项目停工超过半年,原告向无锡昌顺邮寄《工程联系单》,要 求书面明确项目在 12 月份是否可以复工,另外就窝工等损失尽快协商解决方 案,双方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无锡昌顺于 2020 年 12 月 19 日签订的《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
2.依法判令无锡昌顺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 300 万元及利息(自 2022 年
2 月 9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计算);
3.依法判令无锡昌顺立即赔偿原告停工产生的损失 300 万元及材料费
1039632 元;
4.依法判令无锡昌顺立即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 10 万元;
5.依法判令无锡昌顺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 397800 元以及为配合鉴
定产生的费用 74175 元;
6.请求判令原告对其所施工完成的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工程款 300
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7.请求判令本公司对上述第 2 至第 6 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8.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至 2021 年 12 月份项目停工超过半年,原告向无锡昌顺邮
寄《工程联系单》,要求书面明确项目在 12 月份是否可以复工,另外就窝工 等损失尽快协商解决方案,双方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另原告认为本公司系无锡昌顺唯一股东,如不能证明无锡昌顺的财务与 其自身财产相互独立,应当对无锡昌顺承担连带责任。
(四)反诉的内容及理由
1、请求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租金利益损失,计算方式为:自 2021
年 12 月起至本案生效裁判文书出具后的 5 个月,按照 280 元/平方米/年乘以
44054.41 平方米的标准计算。
2、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易明昌公司违约解除案涉施工合同,根据民法典第 577 条之
规定,应向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如上。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08 月 21 日作出(2022)苏 0205 民初
93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确认无锡昌顺烘焙器具有限公司与江苏易明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9 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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