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5-17
广东福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便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 0 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广东福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便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便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福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东便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宋崇义律师、胡革胜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参加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便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
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
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召开董事会,决定于 2023 年 5 月
15 日召开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召开地点、出席对象、拟审议的议案、登记手续和其他注意事项。
董事会于 2023年4 月21 日以公告形式提前二十四日向公司
所有股东送达了会议通知和董事会决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 点 30 分,会议地点为佛山市北滘镇君
兰社区怡欣路 7 号丰明商务中心 16 楼 01、04 号会议室,会议召
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周梓荣先生主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如下: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7,669,2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1367】%,其中股东王睿、股东李金标、股东周文、股东陈炎华、股东劳影妍、以及股东广东顺北集团有限公司没参加本次会议。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广东顺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证实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本次股东大会由选举的监票人以及本所律
师进行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对议案审议结果为:
1、审议通过了《2022 年年度报告》及《2022 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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