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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04-15 21:01:27 股吧网页版
汇维科技:涉及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04-15


公告编号:2021-011

证券代码:870815 证券简称:汇维科技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长春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11 月 25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 年 10 月 12 日(民事上诉状日期,受理日期不详)

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理工大学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葛素彩、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长春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高洪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宋研、宋宁、吉林昊桓律师事务所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迈克凯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柳勤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尊霞、北京高众律师事务所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根据原告的民事起诉状:“2010 年 6 月 15 日,原告、被告及贵州久联民爆
器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签署《BHJ 三方合作协议》,一致同意三方就《起

公告编号:2021-011

爆药自动化连续化生产技术》项目进行合作,协议签订后,原告依法履行了相关的义务,但被告作为自动化生产设备和自动化控制技术的合同主体单位,按照约定由其负责与客户签订设备、自动化技术和生产线服务合同,就此产生的可分配效益,三方按照原告 40%、贵州久联民爆器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30%、被告 30%的比例进行分配。协议签订后,据原告了解该部分合同已履行完毕,但被告至今未按照约定的比例支付给原告相关费用。除此之外,被告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与其他公司分别签订了有关起爆药自动化连续化生产线设计制造及现场安装调试承包合同,据原告了解该部分合同也已经履行完成,但被告至今未按照协议的约定告知原告,亦未支付原告可分配费用。按照行业利润情况及以上合同额度,被告应向原告支付 480 万费用。”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2020 年 9 月 28 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
京 0108 民初 60848 号,判决公司支付原告北京理工大学利益分成 1,592,000.00
元,具体判决情况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13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
信息平台披露《长春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19)。

针对一审判决书,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上诉,诉求如下:
1、请求依法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9 月 28 日做出的(2018)
京 0108 民初 60848 号民事判决;

2、请求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3、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六)案件进展情况:

针对一审判决书,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上诉,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0 日接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电话通知于 2021 年 3 月 25
日开庭。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公告编号:2021-011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目前各项业务仍持续开展,本次诉讼未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积极、合法、合规地主张和维护自身权益,妥善处理诉讼,避免对投资者造成损失。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目前各项经营业务正常开展,所涉诉讼案件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民事上诉状

(二)二审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及支付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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