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2-12
北京华泰科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华泰科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华泰科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
公开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
集 资金用途。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占用或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公司应当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账
户”),且募集资金账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募集资金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本制度规定之外的其它用途。募集资金账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的存储具体由公司资产管理部办理。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
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 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存储账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
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出现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时,需经股东大会审批并及时公告。
第八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公司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 利用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及公司资金管
理 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先经相
关项目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总经理审核后,报董事长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公司在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本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
第十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
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四)公司原则上应当仅对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的投资产品进行投资。
第十一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
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用途等;
(二)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三)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四)监事会出具的意见。
第四章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所列用途使用。公司
募集资金用途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审议且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三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两
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集资金用途;
(三)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第五章募集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公司监事会对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行使监督权。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建立健全有关会计记录和原始台帐,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存放开户行、账号、 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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