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证券代码:870818 证券简称:莱斯达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北京莱斯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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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09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莱斯达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公司利润分配行为,建立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机制,保障股东合法权益,平衡公司长远发展与股东合理回报,根据 2025 年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股转系统配套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实施、信息披露及相关管理活动,公司全体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需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三条 利润分配基本原则
合法性原则:利润分配严格遵循《公司法》、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法定顺序和要求,严禁违法违规分配利润;可持续性原则:兼顾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与股东投资回报,合理平衡短期利益与长期战略规划;公平性原
及执行情况,保障股东知情权。
第二章 利润分配的前提与顺序
第四条 利润分配前提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的核心前提为存在可供分配利润,且需满足以下条件:弥补以前年度全部亏损(包括法定亏损和任意亏损);提取当年净利润的 10% 列入法定公积金,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 50% 以上时,可不再提取;经股东会决议,可根据公司发展需要提取任意公积金;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未整改情形;最近一年(期)财务会计报告未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相关情形已消除的除外)。
第五条 利润分配顺序
公司利润分配严格按照以下法定顺序执行:弥补亏损:先用任意公积金、法
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仍不足弥补的,可在符合财政部 2025 年 6 月 9
日《关于公司法、外商投资法施行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前提下,以特定行为净增加的资本公积金弥补(不得使用特定股东专享或限定用途的资本公积);
提取法定公积金:按当年净利润 10% 提取,累计额达注册资本 50% 可暂停
提取;提取任意公积金:经股东会决议,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提取比例及用途由股东会审议确定;向股东分配利润:完成上述步骤后,剩余利润方可向股东进行分配。
第六条 禁止分配情形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进行利润分配:未完成亏损弥补及法定公积金提取程序的;公司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未达注册资本 50%,且已通过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可供分配利润为负数的;存在违规分配利润尚未整改的;股转系统规定的其他不得分配的情形。
第三章 利润分配的形式与比例
第七条 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分红、股票股利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同时可结合公司股本规模、股价表现等因素,适度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第八条 现金分红的具体要求
现金分红条件
公司该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公司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及长期发展;不存在股转系统规定的不得实施现金分红
的情形。
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在满足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30%(若公司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特殊情况,可适当降低比例,但需在利润分配方案中详细说明理由);
公司筹备发行上市且已签订辅导协议的,若拟分配现金红利金额超过所依据报告期末未分配利润的 50%,需由主办券商对分配合理性发表意见,并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
第九条 股票股利的适用情形
公司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需满足以下条件: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未来发展前景广阔,需要扩大股本规模以满足业务拓展需求;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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