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高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全面贯彻落实“两个一以贯之”重要要求,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重庆高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由重庆高速公路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整体改制变更设立,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依法在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 2017 年 2 月 10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重庆高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简称:高速传媒。
第五条 公司住所: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龙脊路 248 号附 6 号 3-2,
邮政编码 40112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16,032,260.00 元。公司根据经营发
展需要,可以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期限: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变更依照《公司法》和市属重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定期公布社会责任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坚持依法治企,努力打造治理完善、经营合规、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法治企业。
第十三条 公司投资应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符合公司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公司投资要坚持突出主业,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投资规模应当与公司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率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股东。
第十四条 公司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对外担保、借款。
第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营组织兼职。经过批准兼职的,不得违规领取兼职薪酬和其他收入。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以及党支部委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本章程所称外部董事是指由任职企业以外的人员担任的董事,且在任职企业不担任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以外的其他职务。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九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成为机制健全、经营高效、持续为股东创造效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市场化国有上市公司,同时致力于成为行业领先的路域文化传媒公司和综合媒体资源运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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