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7
证券代码:870833 证券简称:红有软件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红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 反对 0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红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红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它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特制定《红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要求披露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经主办券商持续督导人员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送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其中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最终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
第四条 公司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公司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挂牌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六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时间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披露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
定期报告。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报告主办券商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出申请。
第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相关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