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870840 证券简称:鼎欣科技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同方鼎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同方鼎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同方鼎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同方鼎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5 号——财务信息更正》(以下简称“《5 号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同方鼎欣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编制、会计政策处理、财务信息披露等财务相关事项负有直接责任。财务负责人应当加强对公司财务流程的控制,保证公司财务独立,确保财务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财务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的责任不能以参考外部审计师意见、受到控股股东(如有)或实际控制人(如有)指使为由主张免除。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会计机构负责人、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负责人以及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章 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及相关措施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是指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业绩预告(如需)修改或业绩快报(如需)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中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年报信息披露存在其他重大错误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 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
(二)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三)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四) 业绩预告(如需)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 业绩快报(如需)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中的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 证券监管部门、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为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第七条 公司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业务规则》《信息披露规则》《5 号监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司对已公开披露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进行更正,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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