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870840 证券简称:鼎欣科技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同方鼎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经同方鼎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同方鼎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同方鼎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同方鼎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
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在必要时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 2/3;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1/3;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单笔对外融资(包括银行借款、融资租赁、向其他机构或个人借款等)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 30%以上的融资事项;或在最近 12 个月内累计对外融资余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 50%以上的融资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二十)审议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外,上述股东会的其他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代为行使其他职权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公司可以在年度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规定的融资总额范围内定向发行股 票,该项授权至下一年度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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