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870840 证券简称:鼎欣科技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同方鼎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办法经同方鼎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同方鼎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同方鼎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同方鼎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子(分)公司。公司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
信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具体种类包括以保证、抵押和质押方式进行的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公司就本身的债务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司的相关担保事项由财务部作为担保合同主办部门负责办理具体手续,同时负责对合同条款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并进行合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需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批准的手续并及时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章 对外担保应遵循的原则
第五条 担保事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风险,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对象和范围仅限于由公司管理或投资的企业,除此之外,公司原则上不得为其他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和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办法有关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办法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30%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 70%时,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公司为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上述第(二)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依法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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