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8
证券代码:870844 证券简称:金浔股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云南金浔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8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运作程序,健全董
事会的议事和决策程序,保证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云南金浔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董事
第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股东会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三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并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负
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
(六) 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七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