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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08 00:00:00 股吧网页版
金浔股份:股东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08


证券代码:870844 证券简称:金浔股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云南金浔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8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股东
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云南金浔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
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第二章 关于股东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 修改本章程;

(十)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三)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回购公司股份事项;

(十五)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其
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行使。

第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规定的须股东会审议通
过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四)交易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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