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8
证券代码:870853 证券简称:永和阳光 主办券商:一创投行
湖南永和阳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回避 1 票(关联董事宣博文回避表决)。本制度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湖南永和阳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湖南永和阳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和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提升公司凝聚力,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增强公司竞争力,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6 号—— 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了《湖南永和阳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为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加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执行的计划性,量化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具体目标,促进激励对象考核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实现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各项业绩指标;同时引导激励对象提高工作绩效,提升工作能力,客观、公正评价员工的绩效和贡献,为本激励计划的执行提供客观、全面的评价依据。
二、考核原则
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对象的业绩进行评价,以实现股权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贡献紧密结合,从而提高公司整体业绩,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三、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含分公司及控制子公司,下同)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四、考核机构及执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负责本激励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对激励对象的考核工作进行审核;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在董事会指导下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收集和提供,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三)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批。
五、绩效考评评价指标及标准
(一)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公司最近 12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或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3)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股转公司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且在禁入期间;
(5)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公司股权激励的;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在获授股票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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