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7-25
公告编号:2019-032
证券代码:870857 证券简称:数造科技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上海数造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7 月 5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6 月 19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浙江万马智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德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郭富、浙江钱王律师事务所
(二) 被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被告一:赵毅;被告二:刘文新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丽、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
(三)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6 年 6 月 28 日,原告前身浙江万马电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
公告编号:2019-032
两被告及上海兆文投资中心、黄军、上海数造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造科技”)签订《增资合同书》,由原告投资 250 万元,其中 19 万元作为股本投入,余款计入资本公积。
2016 年 6 月 30 日,各方签订《增资合同书之补充协议》,约定
若 2016 年及 2017 年的营业收入及利润未达到承诺业绩的 75%,两被
告应按协议约定的价格回购。由于协议约定的业绩考核未达标,现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相应的回购义务。
(四)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 判令两被告立即按 125 万元本金加投资之日起至实际回购之日
止以 10%每年收益计算的价格(暂计算至 2019 年 5 月 27 日收
益为 363356.16 元,合计 1613356.16 元)回购原告持有的上海
数造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 万股之股份(占总股本
1.13555%)。
2、 判令两被告支付与 2019 年 5 月 27 日起按回购总额 1613356.16
元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至实际回购日止(暂计算至 2019 年 6
月 6 日为 8873.46 元)。
(五) 案件进展情况:
2019 年 7 月 23 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 被告赵毅、刘文新应返还原告浙江万马智能科技集团有限
公司投资款本金 1,250,000元,并支付投资款收益 370,000
公告编号:2019-032
元,合计 1,620,000 元,该款由被告赵毅、刘文新于 2019
年 8 月 2 日前还清。
2、 原告浙江万马智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收到上述全部投
资款本金及收益后两日内向被告刘文新返还上海数造机电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 万股股份。
3、 原告浙江万马智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
求。
三、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因公司非本次诉讼的被告,故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诉讼没有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经公司和浙江万马智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刘文新确认,上述回购安排应当在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细则的前提下开展。
(二) 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因公司非本次诉讼的被告,故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诉讼没有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影响。
四、 备查文件目录
(一)《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上海数造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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