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5-17
山西华闻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颐顺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西颐顺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华闻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西颐顺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转让公司 管理暂行办法》及《山西颐顺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査阅了公司 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文件资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査。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 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核査,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经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4月21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
2.2019年4月23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进行了公告,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时间、 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拟审议的议案等事项。
3.2019年5月15日上午9时30分,本次股东大会在公司会议室如期举行, 会议实际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司公告内容一致,参会人员为公司股东和 股东代表,列席人员为监事会成员,股东应到八人实到七人。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实际召开符合通知公告列明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和 参加会议方式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长。
2. 经核査,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7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19,999,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
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负责人和本所律师出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股东大会 现场参会股东未再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
取记名投票方式,就拟审议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
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经见证,本所律师现确认如下
表决结果:
(一)审议通过《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 议案内容:
审议董事会提交的《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9999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 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二)审议通过《2018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1. 议案内容:
审议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4月21日对公司出具的“中 喜审字(2019)第0863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 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9999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 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 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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