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5-19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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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隆赋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三板会字[2020]第039号
致:广东隆赋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万利民律师及程珊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参加了贵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2020年4月24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刊登了《广东隆赋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0-014)。2020年5月18日14:00,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依前述通知所述,在贵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经本所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股份 61,171,125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89.96%。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关于2019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0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以自有资金购买金融产品的议案》《关于预计2020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聘请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向多个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控制制度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程序进行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获股东大会有效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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