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01-25
(申昆法意第2016082-1号)
上海申浩(昆山)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金品智慧机器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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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六年十二月
上海申浩(昆山)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金品智慧机器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苏州金品智慧机器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申浩(昆山)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金品智慧机器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股份公司”)的委托,作为其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申请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于2016年10月出具《关于苏州金品智慧机器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苏州金品智慧机器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之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未涉及的内容以《法律意见书》为准;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简称和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简称和用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继续适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1、请公司说明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公司披露资金占用情况,包括且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决策程序的完备性、资金占用费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规范情况。
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本所律师通过访谈公司财务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主要关联方,核查公司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三会文件,核查公司财务明细账、资金往来凭证及银行对账单,查阅《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并依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对公司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是否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进行调查。
根据公司的说明、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大信审字[2016]第15-00038 号《审计报告》
及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共有43笔,具体如下:
关联 与公
履行的决 资金占 是否违
方名 司关 发生时间 占用金额(元) 次数 归还时间 归还金额(元)
策程序 用费 反承诺
称 系
2014.02.25 398,293.06 2014.02.25 398,293.06 无 无 否
2014.03.27 67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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