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7-29
公告编号:2019-023
证券代码:870868 证券简称:城乡建设 主办券商:新时代证券
福建省城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5 月 20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4 月 25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二、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何成钢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广荡、海南言必信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福建省城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苏天模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陆其祥、福建福兴律师事务所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海南省保亭颐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盛泊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蔡运龙、不适用
其他信息:蔡运龙系海南省保亭颐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姓名或名称:张胜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蔡运龙、不适用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公告编号:2019-023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22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披露的《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9-022)。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22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披露的《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9-022)。
(六)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福建省城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答辩称,一、原告何成钢主张的工程款应由保
亭颐温泉公司承担。2017 年 4 月 23 日,保亭颐温泉公司与答辩人就海南省保亭
雨沐香庭项目工程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2017 年 6 月 29 日,保亭颐温泉公
司与答辩人就海南省保亭雨沐香庭项目二期样本区工程签订《雨沐香庭项目合作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约定:申请人对该项目工程的施工承包管理模式为成来+酬金模式,保亭颐温泉公司指定戴为群为项目专员,参与答辩人的日常班组管控。原材料的采购并对该项目工程成本确认,即原告何成钢主张的工程款应由保亭颐温泉公司最终确认和承担,何成钢对此也知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受托人以自已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确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的规定,原告何成钢主张的工程款应有保亭颐温泉公司承担。二、原告何成钢主张的工程款应由张胜承担连带责任。因张胜在《雨沐香庭项目合作补充协议》最后一页“连带保证人”一栏处签字,即表明张胜对保亭颐温泉公司应付工程款具有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思表示,据此原告何成钢主张的工程款应有张胜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保亭颐温泉公司、张胜辩称,一、答辩人与何成钢不存在合同关系,追加答辩人被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何成钢所主张的内容与事实不符:1、何成钢证据中提到的《泥水班人工费尾款证明》没有答辩人的签字盖章确认,答
公告编号:2019-023
辩人不予认可。2、何成钢证据《泥水班人工费尾款证明》提到“2018 年 2 月份业主工程部直接下令要求何成钢班组派工的:大工 147 天,小工 182.5 天合计76950 元”没有事实依据,答辩人不予认可。3、上述《泥水班人工费尾款证明》中明确尾款包含“展示中心没有施工的砌体、粉刷、砼照面等的人工费 2 万元”,答辩人认为不正确,该未施工的人工费远远大于估算的 2 万元,需要 682820.6元才能完成施工,因此,何成钢 658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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