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1-17
公告编号:2020-004
证券代码:870868 证券简称:城乡建设 主办券商:新时代证券
福建省城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8 月 5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7 月 26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保亭为海混凝土配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文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攀、为公司站长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福建省城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世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陆其祥、福建福兴律师事务所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海南省保亭颐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盛泊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适用、不适用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详见公司于 2019 年8月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披露的《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
公告编号:2020-004
2019-024)。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详见公司于 2019 年8月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披露的《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9-024)。
(六)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福建省城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答辩称,一、原告主张的货款应由
海南省保亭颐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承担。2017 年 4 月 23 日,海南省保亭颐温泉
度假村有限公司与被告就海南省保亭雨沐香庭项目工程签订《项目合作协议》。
2017 年 6 月 29 日,颐温泉公司与我公司就海南省保亭雨沐香庭项目二期样板区
工程达成共识,并于 2017 年 7 月 20 日签订《雨沐香庭项目合作补充协议》,该
补充协议约定:申请人对该项目工程的施工承包管理模式为:成本+酬金模式。颐温泉公司指定戴为群作为项目专员,参与申请人的日常班组管控、原材料的的采购,并对该项目工程成本确认。即原告主张的货款应由颐温泉公司最终确认和承担。原告知道颐温泉公司与我公司以成本+酬金的施工承包管理模式签订该项目工程合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受托人以自已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的规定,原告主张的货款应由颐温泉公司承担;二、原告为海公司主张的货款应由张胜承担连带责任。张胜在《雨沐香庭项目合作补充协议》最后一页“连带保证人”一栏处签字,即表明张胜对颐温泉公司应付工程款具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据此,原告主张的货款应由张用承担连带责任;三、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没有事实法律依据;四、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明显偏高,应予以减少。
(七)案件进展情况: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7 月 26 日受理后,2019 年 8
公告编号:2020-004
月 29 日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2019 年 10 月 30
日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出具了(2019)琼 9029 民初 621 号《民事判决书》。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0 年 1 月 14 日收到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10
月 30 日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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