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1-17
证券代码:870868 证券简称:城乡建设 主办券商:新时代证券
福建省城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1 月 13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1 月 9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福建省城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苏天模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陆其祥、福建福兴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海南省保亭颐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盛泊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适用、不适用
姓名或名称:张胜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福建省城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南省保亭颐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就雨沐香庭项目签订合同,张胜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福建省城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已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海南省保亭颐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却未按协议约定支付工程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
一、被告海南省保亭颐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福建省城乡建设股份
有限公司支付直接成本费 25207172.92 元(总直接成本费 26418620.92 元- 已支
付 1211448 元)、企业管理费 100 万元(5000 万元×2%)及利息 632 万元(以 1000
万元为基数,自 2017 年 6 月 9 日起至 2018 年 6 月 8 日止按年利率 20%计算的利
息为 200 万元;以 1200 万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6 月 8 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
月利率 2%计算,暂计至 2019 年 12 月 8 日利息为 432 万元;以 16207172.92 元
为基数,自本案起诉之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 2%计算利息);
二、被告海南省保亭颐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福建省城乡建设股
份有限公司支付酬金 250 万元及利息 90 万元(以 250 万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6
月 9 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 2%标准计算,暂计至 2019 年 12 月 8 日利
息为 90 万元);
三、被告海南省保亭颐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福建省城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税金 5851656.45 元((总直接成本费 26418620.92 元+企业管理费 100 万元)×10.2%(增值税+附加税+防洪税+印花税等)+(250 万元酬金+暂
计至 2019 年 12 月 8 日 250 万元酬金的利息 90 万元+暂计至 2019 年 12 月 8 日的
1000 万元工程款的利息 632 万元+自本案起诉之日起的 16207172.92 元工程款的
利息)×(6.4296%(增值税+附加税+防洪税+印花税等)+25%(企业所得税)),
暂计至 2019 年 12 月 8 日税金为 5851656.45 元);
四、被告海南省保亭颐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福建省城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 44000 元和案件受理费 16822.6 元;
五、原告福建省城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被告海南省保亭颐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欠付的上述请求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范围内,就被告海南省保亭颐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海南省保亭县七仙岭温泉旅游区 8 号地
雨沐香庭项目二期样板区工程(3 栋别墅和销售中心的工程)折价(按市场价 60%)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六、被告张胜对被告海南省保亭颐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7 年 4 月 23 日,海南省保亭颐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颐温泉公
司)与福建省城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乡建设公司)就海南省保亭雨沐香庭项目工程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协议签订后,城乡建设公司即组织人
员进场施工。城乡建设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9 日将 1000 万元汇入双方指定的账户
(即福建省城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账户)。
2017 年 6 月 29 日,颐温泉公司(即甲方)与城乡建设公司(即乙方)就
海南省保亭雨沐香庭项目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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