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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1-17 15:17:52 股吧网页版
城乡建设:涉及诉讼进展公告(2)

公告日期:2020-01-17



证券代码:870868 证券简称:城乡建设 主办券商:新时代证券

福建省城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8 月 10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8 月 2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福建省城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苏天模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陆其祥、福建福兴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何成钢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广荡、海南言必信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海南省保亭颐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盛泊

姓名或名称:张胜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上诉人福建省城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南省保亭颐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何成钢、张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琼 9029 民初 421 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福建省城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 2、驳回何成钢对城建公司的诉讼请求; 3、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全部由何成钢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何成钢主张的工程款应由温泉公司承担,张胜承担连带责任。城建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证明标准错误、遗漏重要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2017 年 6 月29 日,温泉公司与城建公司就海南省保亭雨沐香庭项目二期样板区工程达成共

识,并于 2017 年 7 月 20 日签订《雨沐香庭项目合作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约

定:城建公司对该项目工程的施工承包管理模式为:成本十酬金模式。温泉公司指定戴为群作为项目专员,参与城建公司的日常班组管控、原材料的采购,并对该项目工程成本确认,即何成钢主张的工程款均应由温泉公司最终确认和承担。一审法院遗漏该事实。何成钢提交的证据二《泥水班人工费尾款证明》明确载明“海南省保亭颐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业主)开发的雨沐香庭样板区项目,和城建公司签订以成本加酬金为计价方式的施工合同(见附件),每笔成本支出均由业主审核,项目部代付。”证明了何成钢明知该事实,且何成钢直接向温泉公司催讨工

程款,温泉公司从 2018 年 11 月至 2019 年 1 月期间共向何成钢支付 83000 元,

证明何成钢主张的工程款直接由温泉公司直接履行。温泉公司在《民事答辩状》中辩称,《泥水班人工费尾款证明》没有其签字盖章确认,不予认可。城建公司提交的证据一证明“城建公司对该项目工程的施工承包管理模式为:成本十酬金模式。温泉公司指定戴为群作为项目专员,参与城建公司的日常班组管控、原材料的采购,并对该工程项目成本确认。即何成钢主张的工程款需由温泉公司最终确认和承担。”温泉公司和张胜对该证据的三性及证明对象均没有异议。综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

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的规定,何成钢主张的工程款应由温泉公司承担。因张胜在《雨沐香庭项目合作补充协议》最后一页“连带保证人”一栏处签字,即表明张胜对温泉公司应付工程款具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据此,何成钢主张的工程款应由张胜承担连带责任。二、一审判决“支付工程款 638000元”没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判决“支付工程款 638000 元”的依据是何成钢提交的证据二《泥水班人工费尾款证明》。城建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理由如下:何成钢在《民事起诉状》中诉称《泥水班人工费尾款证明》是初步结算;还有,何成钢提交的证据二《泥水班人工费尾款证明》明确载明“尾款包含展示中心没有施工的砌体、粉刷、砼照面等的人工费,估算约 2 万元。”该载明恰恰证实《泥水班人工费尾款证明》不是最终结算;还有,温泉公司从 2018 年 11

月至 2019 年 1 月期间共向何成钢支付 83000 元。一审法院在审理分析中对该支

付 83000 元予以确认,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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