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证券代码:870869 证券简称:比特智能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山东比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山东比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 4 月 25 日
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就《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防范控 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利润分 配管理制度》、《承诺管理制度》9 个制度的修订情况进行了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等 9 个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山东比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比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
交易的管理,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山东比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审慎判断是
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当按照本制度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
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
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
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关联人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公司直接或间接地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 由本制度第八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一致行动人;
(六)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主办券商或者证券监管部门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1) 配偶;
(2) 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3) 父母;
(4) 配偶的父母;
(5)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6) 配偶的兄弟姐妹;
(7) 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主办券商或者证券监管部门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本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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