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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8 17:16:22 股吧网页版
比特智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8


证券代码:870869 证券简称:比特智能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山东比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山东比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 4 月 25 日
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就《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防范控 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利润分 配管理制度》、《承诺管理制度》9 个制度的修订情况进行了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等 9 个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山东比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比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以下简称《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为其他单位
或个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的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银行贷款、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等。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
格控制担保风险,原则上除为全资控股子公司外,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
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有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担保。

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或其他有效
防范担保风险的措施。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债务的能力,且其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担保的金额相当。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司可以不要求子公司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
及初审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对担保对象的资信进行审核,担保对象至
少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三)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在提供担保业务前,财务部门应对被担保企业进行实地调查,
了解其资产经营和资质信誉状况,并提出初步意见,包括但不限于:

(一)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四)已经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五)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对其具有控制能力;

(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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